律中許之矣。互用而作福事。已無開許文。犯之則有 犯僧錢。而作僧堂受火枷之報。後有拆僧堂數齋僧 火枷漸滅之明徵也。吁先賢明教燦也 客士問。亡靈丁二三日之設齋何義理答。此追薦謂之 見王齋冥報記舉北齊梁氏事曰。此人死經三月家 之妻子。佛僧供養。依此功德。獄中鐵梁火枷盡折免 歷腊罪。曰。觀之三日當齋。不可闕矣。矧乎累七七 之設齋欠之乎也。中陰經曰。中有極命於七日。故中 陰之間。作諸善根眾供養助彼冥中。要令中陰中不 轉展。生惡道之義也。知父母家祖者。不思乎哉